上海男子因夫妻矛盾公开贬损儿子,法院:构成家庭暴力并下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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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一家庭因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父亲多次在群聊中发泄情绪,将家庭矛盾公之于众。当事人不顾就读小学的儿子感受,将夫妻不和、探望纠纷等私密信息发布于班级群、家长群和小区业主群,无形中将孩子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父亲的行为已构成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范畴,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还原:家庭纠纷

激化,孩子承受煎熬

小林(化名)与老林(化名)为父子关系。近些年,老林与妻子因感情出现波折长期分居,小林由母亲抚养,与父亲见面机会越来越少,夫妻二人在子女教育问题上产生诸多分歧,小林倍感压力。

2025年11月,老林开始多次在有众多家长的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信息。他使用情绪激烈、言辞刻薄的言语,公开指责岳父母及妻子一方“行事荒唐”,破坏家庭、霸占孩子、疏远父子关系。这些言论迅速扩散,导致小林在同学和老师面前感到自卑,在邻里中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负担。

面对儿子的控诉,老林提出异议。他认为孩子的遭遇源于夫妻两人在子女教育、生活安排上的矛盾,涉及对小林的监护权问题。自己在群内发帖系因夫妻感情破裂、探望权受限所致的维权行为,并非针对儿子。若法院支持禁止接触申请,将实质剥夺他对小林的监护权,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判:披露隐私

属精神侵害类家暴

浦东法院审理查明,老林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界限。他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多次使用过激的言语将家庭隐私在多个群聊中曝光。鉴于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信息传播速度快、所在群组的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该行为严重侵犯小林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干扰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老林的行为完全符合家庭暴力中关于精神侵害的认定标准,依法构成家庭暴力。法院据此裁定禁止老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箱以及在网络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

法院同时明确,老林与妻子之间因抚育问题产生的矛盾属于偶发事件,并无证据显示老林存在持续实施肢体暴力的风险。老林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监护小林的权利,小林也理应获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本着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申请部分。

法官解读

樊卓然

浦东法院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一、只需“动手”才是家暴?

提到“家暴”,大众首先联想到的往往是家人肢体相向的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行为。由此可见,家暴的类型不只局限于肢体暴力,长期利用网络公然攻击、诽谤家庭成员,实施语言攻击,或泄露个人、家庭隐私的,同样属于家暴范畴。

二、精神侵害类家暴的认定要点

家庭生活中,矛盾和摩擦难以避免,但一般性矛盾表现为平等沟通、双向交流的特征,而精神侵害类家暴则表现为单向压制、反复发生的特征。本案中,老林在两个多月内多次在社交群组披露家庭隐私,妻子一方只能被动接受,儿子最终被迫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中,老林通过在网络空间披露家庭矛盾隐私、贬损妻儿人格尊严的方式,意图向妻子一方施加心理压力,想在家庭矛盾的处理中获得控制权,符合家暴的特定特征。在网络空间披露家庭隐私的行为会导致受害人产生严重的羞耻感和恐惧感,对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来说,这种“网络精神伤害”造成的心理创伤可能影响深远,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父母争执,不应用孩子买单

夫妻分居后因监护权问题产生矛盾,本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这位父亲却选择了伤害家人的方式。因此,即便夫妻之间存在矛盾,也不应将孩子当作情绪发泄对象、谈判工具或报复目标。将成年人的恩怨暴露在孩子就读学校和社会交往圈,本质上是对子女的情感虐待和监护失职。家庭矛盾应当通过理性协商、妥善处理,避免孩子因家庭矛盾承受不必要的心理创伤。

消息来源:上海浦东法院、都市快报

编者:孙益君 审校:黄青 核定: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