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现代快报报道了一起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经营者赵某将从市场购入的鱼用“查干湖胖头鱼”品牌进行贴牌销售,后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5年。赵某服刑结束后提出申诉,案件经再审后改判其无罪。在此期间,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在冷库中保管的14吨胖头鱼因未能及时处理,最终腐烂并被销毁。赵某随后向国家申请赔偿,2023年吉林高院裁定松原市公安局需赔偿赵某62.7万元。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了该案的详细案情。

据记者调查,赵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分批从长春市某市场购进14吨胖头鱼,运至松原市一处冷库存放,并使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标识的包装袋进行销售。接到举报后,松原市工商局以赵某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为由展开调查,并将案件转交至松原市公安局。2013年9月11日,松原市公安局对赵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同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时,该局向冷库发出《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冷库协助保管涉案鱼品,不得擅自转移。

冷库于同年11月20日向松原市公安局报告,称案涉胖头鱼已出现腐烂变质迹象。松原市公安局于12月6日决定对这些鱼品进行销毁处理。此案在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中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刑满释放后,赵某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2年1月20日,该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虽存在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最终宣告其无罪。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赵某被宣告无罪后,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该局初次驳回其申请,赵某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公安厅以赵某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合理理由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赵某继续申诉,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撤销松原市公安局的驳回决定及公安厅的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0万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公安机关在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时,若管理处置不当,是否构成刑事违法扣押。对此,吉林省高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司法机关未按规及时处理或妥善保管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的物品,若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属于违法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在查封、扣押案涉物品时,未及时查验、评估胖头鱼是否需按规定拍卖、变卖或提存价款,导致财物损毁,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松原市公安局驳回赔偿申请的决定,以及公安厅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确认松原市公安局需赔偿赵某62.7万元。松原市公安局对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了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诉,维持原判。

编辑:十月

审核:凌山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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